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主体承载区、打造全球科技创新策源地、实现国家创新协同等重要发展战略,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聚创新资源和创业人才,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四条科技企业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
二、培育标准
第八条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运营机构应为临港新片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如非运营机构自有房产,申请入库时需提供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的场地租赁协议。
(三)拥有不低于500平米的创业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具有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所提供的创业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四)已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不超过24个月;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含兼职)不少于2名。
(六)具备规范的孵化管理工作机制和集成化创业服务能力,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次。
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应为临港新片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如非运营机构自有房产,需提供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的场地租赁协议。
(三)拥有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能够提供创业孵化活动所需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所提供的创业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四)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置1名专业孵化器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六)具备规范的孵化管理工作机制和集成化创业服务能力,能够向孵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科技金融、市场拓展等创业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次。
(七)配备有自有投资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在孵化器内有不少于2个的自由资金或合作资金投资案例。
第十条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临港新片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月),经营场地位于临港新片区内,且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
(二)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1年以上。如非自有房产,需提供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租赁协议。
(三)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聚集度达60%以上。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加速器拥有职业化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置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六)入驻加速企业数量2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30%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建有开放式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在5家以上,可为入驻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与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九)配备有自有投资资金或合作的加速资金,且在加速器内有不少于3个的自由资金或合作资金投资案例。
第十三条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快、加速空间内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不重复计算。
三、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通知及指南。
第十七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联审复核等流程,开展绩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及扶持金额。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向社会公示拟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变更、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等情形,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按统计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考核。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四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五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